第一条为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遴选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将培训机构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培训机构名单,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工作,从事同一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高级工培训合格证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开展技能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填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计划表》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计划汇总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第十四条专业人员测试应由培训机构提前5个工作日,技能人员测试应由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本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试计划申请,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