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和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三条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第三章评定条件第七条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照技术创新水平,第八条申请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的产品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第九条申请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的产品在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申报企业及产品近2年内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首台(套)评定名单,(二)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指标要求,第十条支持首台(套)技术装备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转化运用,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十一条省工信厅按本办法要求,第十二条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由省工信厅发布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名单,省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第十九条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省工信厅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单位和申请材料初审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