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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6-03-13
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对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的特殊就业援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界定大龄征地保障人员是指2017年4月1日之前被征地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由浦东新区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5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满15年且申领镇保生活补贴费期满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或就业企业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在征地安置责任单位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征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以下简称“两保障一补偿人员”),二、补贴条件、标准和期限(一)“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两保障一补偿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市场化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的,三、补贴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可以携带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和征地保障协议书等材料向浦东新区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或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四、停止享受就业补贴大龄征地保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次月起不再享受补贴:(一)“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办理退出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两保障一补偿人员”办理退出就业参保登记手续,(三)“一次性缴纳社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三)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四)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2026年3月13日相关稿件:《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龄征地保障人员特殊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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