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第六条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12.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是旅游民宿改造施工期间和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消防责任人,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第十七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服务管理要求:1.卫生与等级标准,落实好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受理、审核、指导、服务、统计及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房屋质量、生态环保、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旅游民宿产业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及规范经营服务等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旅游民宿治安管理职责,负责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所在镇(街道)、村(居)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旅游民宿开展建筑安全可靠性鉴定及消防安全评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旅游民宿消防工作的指导,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旅游民宿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附件:1.城厢区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城厢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3.城厢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一次性告知单4.城厢区旅游民宿申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