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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026-02-0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1月27日上海市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第二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本市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第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化工产业政策、规划等有关要求,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要求,第三章园区认定第十七条认定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市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和相关要求,认定工作只对相关产业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第十八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评分标准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区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认定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第四章园区管理第二十条市、区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认定化工园区应当依据产业发展规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应急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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