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管理,(三)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二)将集体资产基本信息数据和交易情况、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五)配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权属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一般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价为主要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者通过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评估价等方式确定交易底价,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以下资料,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自交易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接受报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竞得人或者特定意向人在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或者平台签订成交合同,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