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第七条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一)书面申请,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一)书面申请,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第十五条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第十六条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