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自2026年起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现就《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有关条款修订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将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综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改资金的分解、预算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修改为“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三、将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有关材料的备案部门由“财政部”修改为“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四、将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