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闽农规〔2020〕1号),我们对《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70号)进行了修订,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5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二条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二)民主管理良好1.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认定满两年的市级示范社纳入监测范围,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度按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监测材料,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合作社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示范社不主动申报监测或监测认定不合格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原《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