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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增城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增城区人民政府 | 2026-03-10
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相关部门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三)负责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四)管理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引导基金对所投资子基金行使投资人权利;(五)向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上报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六)对子基金及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运作进行监督,并每半年定期向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运作情况;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按协议代表引导基金办理退出子基金的相关手续;(七)负责完成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遴选与退出;(八)负责开展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实施等专业化运作;(九)协调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十)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十一)承办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子基金需在自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子基金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后的3年内完成项目投资,投资于增城区内企业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金额,5.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投资(或以自有资金投资)增城区内企业或为增城区引进落地的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子基金完成项目投资事项后1个月内报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引导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出资,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退出,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项目或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时,根据子基金投资于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比例(以下简称“投资比例”),投资于增城区内注册企业的比例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00%的,第三十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所参股子基金资金使用的监管,且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二)天使直投原则上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本管理办法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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