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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6-03-10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和《内蒙古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6年3月9日内蒙古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第二条评估是内蒙古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求,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第五条内蒙古实验室主建单位(以下简称“主建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内蒙古实验室接受评估、审核评估材料、核查材料异议、牵头落实评估意见,内蒙古实验室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负责按照评估要求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和支撑保障,内蒙古实验室及其承建单位对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评估总结中的科研成果应与内蒙古实验室的方向定位一致,第八条评估指标体系由使命定位、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人才队伍、运行管理等方面构成,重点为内蒙古实验室在开展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等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贡献和创新效能,第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参评内蒙古实验室的评估结果,第十九条内蒙古实验室的整改由主建单位负责,第七章监督保密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估工作开展全流程监督,加强对评估机构、内蒙古实验室及其承建单位和主建单位、评估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和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附件:内蒙古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附件内蒙古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100分)指标权重要点使命定位与方向目标10%坚持“四个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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