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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06-08
为规范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草拟了《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淮安市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工作,提高工业强市发展资金项目信用管理水平,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业强市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工业强市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申报主体和个人(以下统称项目申报、主体),科学、规范、高效、优质地为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主体及时提供信用审查和信用查询服务,及时将项目申报主体、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失信行为信息,第六条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项目申报主体切实履行信用承诺,对未履行信用承诺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息,包括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项目申报主体及社会中介机构3年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信息及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记录,第八条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应用于专项资金审查、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记录,第十条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存在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第十一条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存在有如下行为之一的,(二)被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认定为失信违法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的,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主体对信用审查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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