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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保障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共同富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6-02-13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兴办企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共同举办企业(以下简称共办企业)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其用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提供业务指导,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入股(联营)合同的约定内容,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总体规划中做好用地安排,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规划审批阶段同步做好项目选址复核工作,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落实保障,按规定程序向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附件:1.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书2.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入股(联营)合同内容要点附件1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申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时间:一、项目基本信息产业项目名称*国标行业*所属行业*项目详细地址申报主体*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二、项目主体信息及合作意向项目主体(企业)名称*自办企业*□共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地址是否存在入股或联营合作*是□否□合作方名称*合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作方式*入股□联营□其他□村集体以拟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营),附件2宁波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入股(联营)合同内容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5组织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联农带农发展导向进行认定,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1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指导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空间,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落实保障,对已认定入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落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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