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评审、批准、发布、备案和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3-5年计划(见附件1),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意见(见附件2),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市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立项论证,第十二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予以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在完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第四章标准评审第十九条市地方标准评审工作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后统一发布,第三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复审周期内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见附件9),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审建议,第三十八条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附件:1.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中期计划汇总表2.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3.武汉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4.武汉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5.武汉市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6.武汉市地方标准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7.武汉市地方标准审批表8.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9.武汉市地方标准复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