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特许经营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公共利益,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项目行业属性、投资规模、收益周期、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条实施机构应合理控制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第三章特许经营者选择与协议订立第十一条实施机构应依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第十二条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第四章运营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和标准规范,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按要求向实施机构报送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第二十五条实施机构应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监督特许经营者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机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接管,实施机构应提前书面通知特许经营者,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