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有以下用人单位,因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序号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工伤鉴定编号鉴定结论日期1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邢玉清嘉劳鉴(2025)3304212947号九级2025.12.25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鹏飞嘉劳鉴(2025)3304212896号十级2025.12.25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红嘉劳鉴(2025)3304213025号十级2025.12.254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荣嘉劳鉴(2025)3304213024号未够级2025.12.255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梁文章嘉劳鉴(2025)3304213020号八级2025.12.256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熊天兵嘉劳鉴(2025)3304212969号十级2025.12.25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1)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