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会同乡镇指导村“两委”和用人单位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三十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第三十二条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第五章《岗位管理》明确了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开发管理》明确了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补贴标准、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