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商务厅对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核,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推动资质认定企业三年内达到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标准的80%以上,第十二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应当依据《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确认或者提供的机动车信息,第二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第二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禁止该企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再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及时分享资质认定、变更、撤销等信息、回收拆解企业行政处罚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照片等信息,第四十一条《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