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一)专业能力1.能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具备参与制定水利水电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第十三条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一)专业能力1.系统掌握水利水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8.主持省(部)级水利水电规划1项,第十五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一)专业能力1.具有全面系统的水利水电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8.主持省(部)级水利水电规划2项,条文中加上“负责”指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含设计专业负责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课题专章负责人等),(四)本条件中的“团体”技术标准是指与水利水电专业相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