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县级调控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县级调控粮计划,第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与主管部门(县发改局)根据县级调控粮计划,对承储单位下达县级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下达的县级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及主管部门(县发改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调控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调控粮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其储存的县级调控粮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建立县级调控粮动用预警机制,第二十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调控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三条县级调控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与县财政局负责核定,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发改局建立县级调控粮损失、损耗、轮换和动用价差亏损等处理制度,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县级调控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