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一)支持引进金融机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以上奖励包含配套市级补助的50%部分)以上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以上奖励包含配套市级补助的50%部分)(二)支持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法人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类法人机构,(以上奖励包含配套市级补助的50%部分)(三)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壮大,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财政补助200万元,将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迁至我区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四、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一)积极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上奖励包含配套市级补助的50%部分)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的对象需承诺在我区经营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