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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03
制定我县保健食品销售管理办法,1.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具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销售等场所,4.经营单位需要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7.需要经营冷藏存储的保健食品单位具有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具有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9.销售者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后,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14.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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