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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梧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5-11-30
市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由梧州市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流通储备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自行轮储,由市级医药实物储备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市级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建立梧州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机制,与承储单位签订《梧州市级医药储备物资承储合同》,并监督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参与政府实物储备医药物资的轮换,第三章承储单位条件和职责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原则上由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市级有关部门,第十五条市级医药承储单位应属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承储单位签署承储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保持医药储备物资承储合同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要求的库存量,储备承储单位应书面告知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帮助轮换,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调用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第四十五条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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