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河南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11月13日河南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自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水域,第四条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自然水域垂钓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垂钓管理第五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跨县(市、区)禁钓区域、禁钓期可由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划定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禁钓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省渔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以不交易钓获物获利、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六)使用其他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的,第十条在禁止垂钓的区域或禁钓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