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推广串联用水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结合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节水型单位创建、绿色建筑创建、农业节水灌溉、工业水效提升行动等工作,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禀赋、承载能力与发展需求,第二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常规水源利用量纳入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第二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常规水源合理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