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草拟了《调整海丰县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如下: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制订调整海丰县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方案:一、提高政治站位,制订计提标准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22号和29号文),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我县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征地社保费的具体计提比例可根据各(县、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我县拟按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8%计提,(计提比例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社会水平,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29号)执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pdf汕府办〔2021〕29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2汕尾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docx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