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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22-06-02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银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银川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人防工程的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抽查,(三)对监理单位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对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保障情况的监督:1.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组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交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过程监督的主要内容:1.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2.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出具防护(化)专项质量检查报告,3.对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及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监督人员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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