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发展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提升特色农产品商品化水平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金额的15%,(三)专项资金支持内容1.建设改造县城商贸中心,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区级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选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专项资金支持资产的管理,三、项目管理(一)项目入库申报在上级确定我区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县后,企业应在申报入库时承诺未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区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三)项目入库查重向区相关部门核实入库评审通过的项目是否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区项目支持资金(含项目投资部门或全部投入),对已获得其他中央、省、市、区项目支持资金的项目不予支持,区级验收通过后向市商务局上报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材料、项目清单等复核材料,对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