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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城区人民政府 | 2025-11-25
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编制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动用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汕尾市城区国有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区粮油收储公司)负责区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第二章储备管理第十条区级储备粮油由区粮油收储公司承储并由区粮油收储公司自有仓库储存,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根据轮换计划于每批次储备粮轮换前提出轮换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发行和区粮油收储公司等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轮换建议价格及交易方式,对收储或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区粮油收储公司对所承储粮油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负责,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档案,第十六条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区粮油收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油并向区粮油收储公司下达动用命令,第三十四条区粮油收储公司对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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