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新型建造方式,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监督,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推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协调各部门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运输、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