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消纳场所管理、落实车辆改装、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住建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第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三)具有符合住建部门规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自有运输车辆并取得道路运输证,(四)运输车辆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第十四条县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核发情况,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需要土方回填的,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材料,由县住建部门实地勘察确认可以回填和受纳的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住建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本县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二十七条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一)住建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运输)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二)住建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企业诚信记录、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十九条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