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科规〔2025〕16号省直相关部门,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5年10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研相关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第二条科技创新尽职免责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支持实干激励创新,第二章适用情形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具体承担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相关人员,致使科技创新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绩效验收评价不通过,(九)法律法规及各级科技创新活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可尽职免责情形,单位及科研相关人员认为符合尽职免责适用情形的,应在失误失败、损失损害、科技创新活动无法继续或完成等相关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经单位审核认定后以单位名义向科技创新活动行政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制作尽职免责认定文书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审计、财务制度要求退回财政资金或支付资金款项的,第七条未按时限落实、执行纠错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