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26日印发,因《管理办法》涉及社会信用相关内容,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的部署,现拟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就废止《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2月4日,共计30日,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光明区水务局反馈意见或建议,并提供联系方式、联系单位或联系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9楼958(2)室(光明区水务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征求废止《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mxqhmb@szgm.gov.cn,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光明区水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光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说明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