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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和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6-01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申报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事项1.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3.申报对象参加江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2021年12月底前参保缴费的职工、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4.申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5.申报要求(1)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统计口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2)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由用人单位存档备查,二、核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事项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文件要求,2.社保经办机构在初审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工资收入的,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有关责任人列为严重失信人员,4.用人单位逾期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收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职工原缴费基数的110%核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5.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限300%、下限60%的标准,结合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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