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1日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及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领域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各相关行政科室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及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使用管理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具体情形包括:(一)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采集、录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信用评价等级为AAA、B、C的外地进菏企业名单反馈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