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区注册的港航相关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港航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局在行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反映港航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五条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为港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小组,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弄虚作假信息,第十五条港口航运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填报,港航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可以向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第二条在本区注册的港航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港航企业及从业人员”)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范围,第四条主要征集以下方面的信用信息:(一)港航企业及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二)港航企业及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三)港航企业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第五条信用信息征集渠道:(一)港航企业按要求向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报送,第七条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每年对港航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信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