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商务发〔2025〕32号沈阳市商务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沈阳市商务局沈阳市财政局2025年10月11日沈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提高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商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推进项目建设,单个贷款贴息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支持环节投资额的50%,第七条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是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以及其他符合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支持方向的配套设施设备等支持环节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市商务局对该项目应当取消支持资格、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