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补贴券支持的服务事项涵盖以下范围,具体内容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需求细化明确:1.基础服务领域,信息化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检测认证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营销策划服务等;2.重点产业、项目服务领域,围绕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确定的重点产业(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产业等)或重点项目,提供的定制化技术支撑、产业链协同服务、数字化改造服务、绿色转型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以年度申领指南为准,第八条补贴券使用限额及比例企业可自主申领支持范围内的多个服务事项(产品),但单个服务事项(产品)在一个服务年度内仅能使用一次补贴券,同一服务内容不得拆分多个项目重复申领;补贴比例不超过服务合同不含税金额的60%;单户企业一个服务年度内申领使用的补贴券总额(含所有服务事项补贴金额),基础服务领域部分不超过3万元;重点产业、项目服务领域部分,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具体限额,以年度申领指南为准,单个签约服务机构在一个服务年度内,通过补贴券结算的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累计计算);若服务机构为连锁机构或分支机构,按法人主体合并计算;针对重点产业、项目服务成效显著的签约服务机构,经自治区工信厅核定,年度结算资金总额可适当放宽,具体放宽标准以年度申领指南为准,第十条动态调整机制补贴券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含基础服务,重点产业、项目服务)、补贴限额、补贴比例及优先支持对象(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转规上培育企业、绿色工厂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等),由自治区工信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导向(尤其是新型工业化推进要求)、产业发展需求(含重点产业迭代升级需求)以及上年度企业实际服务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年度申领指南中予以公布,第十二条签约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运营单位协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签约服务机构的征集和遴选工作,签约服务机构资格每个服务年度认定一次,(一)新签服务机构申报机构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作为新签服务机构,第十三条运营单位与签约服务机构签订统一的年度补贴券合作协议,服务机构线上响应企业需求,并进行竞价磋商;企业自主选择一家签约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合同或上传纸质合同,运营单位审核后确定拟补贴额度,3.服务评价,(三)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补贴资金请拨函》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将核定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签约服务机构注册地的属地财政部门(市级或县级);属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需严格遵循财政资金拨付时效性要求,按照本级财政支出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对应的签约服务机构,每季度首月5日前,需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季度补贴券运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补贴券发放金额、使用进度、签约服务机构履约情况、企业满意度、投诉处理情况等,且需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跟踪服务合同与验收管理,负责对补贴券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问效,组织开展实地验收;实地验收需形成验收报告,验收人员需签字确认,验收报告需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遵守禁止性规定与承担责任,第十八条签约服务机构违规处理签约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核查,报请自治区工信厅核定后,立即对该签约服务机构予以公告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