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对《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入“《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入“《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宁波市司法局立法处,宁波市司法局2025年10月13日二维码.png点击下载无附件无附件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集中供热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市能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热电联产管理工作,第五条【集中供热规划】市、县(市)能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八条【设施安全管理】集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以保障供热系统节能、安全稳定运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区域内集中供热管道的具体位置,第十条【应急管理】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