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五条对主导国际标准提案并获得立项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12万元的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第一起草单位为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按项目给予发布单位最高5万元的资助,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项),第三章项目申请和资金分配第十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研制资助资金的,(五)申请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资助资金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研制项目应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