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二)补偿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确定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最高金额、补偿限额,(八)管理机构受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以下职责:1.筹建风险池,督促合作银行及时追偿、处置质物以及返还风险补偿资金等,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风险池配比金额函告管理机构及相关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4.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风险池合作银行名单以及对应的最高贷款金额、补偿限额报管理机构备案,(十四)合作银行年度申请补偿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占该银行已备案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超过5%,五、补偿资金运行(十六)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完成质押(质权)登记并发放贷款后,(二十)补偿申请经管理机构审查、所在区(县、市)审核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后,(二十五)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上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管理机构按季度和年度向市县两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清单和风险池运行情况报告,指标数量不低于5个)风险池运行方案区(县、市)补偿资金金额(万元)市级补偿资金申请金额(万元)附件: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