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推动辖区内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向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五)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每15家在孵企业中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个创业导师,区级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8家,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十三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定期开展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申报认定工作,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运营数据,已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的要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直接取消其资质并且其运营机构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第四章提升与发展第十七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第十八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推动辖区内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向科技企业孵化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