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有关规定,第二条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认定工作,(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最新版本)的标杆水平(相关数据以企业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八)国家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国家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要求,结合我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效水平及能源管理要求等情况,对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申报企业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对拟认定的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进行公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区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称号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二条已评为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第十三条加强对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宣传,第十四条获得山东省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附件:20xx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