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5〕10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2025年9月17日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市、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等工作,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八条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第四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第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