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含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性运输行为进行查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统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及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及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回收点回收点设置及建设标准参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执行,(二)中转站中转站设置及建设应参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45732—2025)执行,第九条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设置:新建、改建住宅区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十条商业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由所在社区按辖区网点设置规划安排建设场地,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