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第五条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七条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在本省工作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第十二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一)与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情况、评审结果等信息,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青年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对本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办法、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十五条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