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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 2025-09-02
满足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需要,对2019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9月2日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3、4、5、8款及第7款中近2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十五条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一次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及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2019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发〔2019〕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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