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根据《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泰安市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泰科特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以来我市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项目(政策引导类、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等)验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验收材料提交至各科技主管部门、单位,(二)审核验收材料,各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验收要求,对项目主持人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验收材料通过审核后,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各科技主管部门于2025年10月20日前,二、有关要求1.各科技主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要求报送验收材料,2.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依据《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