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特定群体票价补贴第六条特定群体包括海岛籍居民、非海岛籍常住人员、珠海市户籍居民(不含海岛籍)、持珠海市居住证的居民、驻岛军人及其直系亲属,(三)珠海市户籍居民(非海岛籍)乘船按照基准票价的8折购票,将相应特定群体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优惠范畴,第十六条每年度可以纳入补贴的民生航班信息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于每年年初予以确认并公开,第十七条纳入固定民生航班补贴的船运企业必须保证航班正常营运,由船运企业及港口客运站于次月3日前报请区交通运输部门研判是否需要调整该航班频次、时间,纳入补贴的航班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认,第二十一条船运企业申请补贴的航班已享受外地或本市(含各区)财政同类补贴的,第二十二条计划纳入补贴的新开通航班由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确认,船运企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纳入补贴时,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将特定航班、临时性航班等纳入本规定补贴范畴,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支付资金等工作,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需补贴资金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作部署及我区陆岛交通资金需求统筹安排,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结合特定群体票价、固定民生航班、新增或政策性航班的审核情况支付给相应船运企业,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珠海市扶持陆岛交通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支付相应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