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予以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对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作如下修改:(一)对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进行调整,(二)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进口服装采信”修改为“进口服装检验采信”,(三)“五、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方式”部分,删除“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相关内容在原公告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第七部分“申请提交路径”予以明确,将“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修改为:“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二、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1号(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作如下修改:(一)标题及全文(含附件)中“进口水泥采信”修改为“进口水泥检验采信”,删除“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相关内容在原公告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第七部分“申请提交路径”予以明确,将“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修改为“申请提交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增加“采信机构应在进口水泥申报前通过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项目以外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能够确认水泥生产企业按照《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39698-2020)已实施有效质量控制措施,”(七)原公告附件1《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部分,附件: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清单.doc海关总署2025年8月29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pdf。